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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卫生治理二十条
安徽中央空调维修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透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 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封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透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透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按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视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透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透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分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透风系统不符合划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透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透风系统不符合划定的;
(二)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背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中心空调 透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透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透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锁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透风系统顶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门。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透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划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合肥中央空调维修